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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金丰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王春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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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171号
  • 案件名称

    喀左县金丰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王春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喀左县金丰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王春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喀左县金丰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营子乡甜水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凤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葆华,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财,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华,喀左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喀左县金丰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喀左县金丰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姜永涛审 判 员  王海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南法官助理  (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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