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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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51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51号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申请人:王某2,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2021年9月17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某2赔偿申请人王某1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共计10000元,如申请人王某2逾期给付,申请人王某1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王某1在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申请人王某2已给付5000元。三、此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互不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1与申请人王某2于2021年9月17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宛臻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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