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杨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金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六被执行人:杨金明,男。本院在执行杨金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金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杨金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金明的存款263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春兰、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47号 下一篇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3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