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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兰、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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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47号
  • 案件名称

    罗春兰、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罗春兰;石玲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女,生于1964年1月18日。被执行人:石玲,女,生于1990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罗春兰与被执行人石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石玲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罗春兰赔偿损失53328.59元。因被执行人石玲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53328.59元,诉讼费22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3548.59元。本院在执行中:1、向被执行人石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石玲逾期仅部分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玲的财产提起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石玲各银行账户存款合计6431.56元,已经划拨并支付申请人。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询,被执行人石玲户籍地为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渔营社区八组居民,2020年11月17日其夫因病死亡,现由其独自打工扶养父母及两幼子,基层组织向本院反映其家中生活确实困难。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石玲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石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告知了被执行人石玲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罗春兰明确表示现阶段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春兰,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3548.59元,执行到位金额9431.56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陕0703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龙海东审 判 员 林鼎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李雨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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