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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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358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伟;王玉平;朱连荣;刘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358号原告: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行行长。被告:杨洪伟,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王玉平,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朱连荣,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刘文,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伟、王玉平、朱连荣、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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