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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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53号案件名称
石某某、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某某;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和网络存款,无证劵、保险、股权股份、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3、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限制对被执行人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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