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荣宾、麦麦提吐逊吾布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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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145号案件名称
郝荣宾、麦麦提吐逊吾布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郝荣宾;麦麦提吐逊吾布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郝荣宾,男,1976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麦麦提吐逊吾布力,男,1987年0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郝荣宾申请执行麦麦提吐逊吾布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据(2016)新280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600.00元,执行费314.00元。 本院在执行郝荣宾与麦麦提吐逊吾布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麦麦提吐逊吾布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麦麦提吐逊吾布力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案件款27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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