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民政局、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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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1975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民政局、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民政局;刘德海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1975号原告:乾安县民政局,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赵东宇。被告:刘德海,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民政局与被告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民政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民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 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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