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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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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312号
  • 案件名称

    于洋、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于洋;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312号原告:于洋,男,199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88097455P。法定代表人:史斌延。原告于洋与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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