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义、高毓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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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学义、高毓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学义;高毓昭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义,男。被执行人:高毓昭,男。张学义申请执行高毓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再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高毓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8791.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鉴定费3600元、案件受理费4787元,交纳执行费908元。但被执行人高毓昭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经本院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高毓昭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存款,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高毓昭名下登记有宗申牌甘MXXXXX号及甘MXXXXX号摩托车两辆,委托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该两车辆全部已达报废标准;3、经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高毓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4、委托合水县人民法院对高毓昭的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高毓昭在户籍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将高毓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张学义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毓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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