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际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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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205号案件名称
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际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际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205号原告: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东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际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方荧,职务不详。原告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际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三个蕃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书记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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