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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边康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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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9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边康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边康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8079K(1-1)。负责人:刘庆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露露,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边康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与被告边康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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