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意与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271号案件名称
张苏意与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苏意;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271号原告:张苏意。法定代理人:施向琳(系原告母亲)。被告: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城。原告张苏意诉被告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苏意负担。审 判 员 钱宏兴法官助理 何雪梅书 记 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艾则孜江毛拉克、伊明江司马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53号 下一篇 高升、李同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