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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意与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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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271号
  • 案件名称

    张苏意与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苏意;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271号原告:张苏意。法定代理人:施向琳(系原告母亲)。被告: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城。原告张苏意诉被告上海湖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苏意负担。审 判 员 钱宏兴法官助理 何雪梅书 记 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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