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李某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05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053-1号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彭淑琴;李连根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053-1号 原告:彭某,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又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志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蕊绮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习科、支小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执183号之一 下一篇 易跃兵、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