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科、支小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执1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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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执183号之一案件名称
习科、支小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习科;支小彦案件缘由
财产刑;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执183号之一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习科,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支小彦,女,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20)黔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习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支小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嗣后,习科、支小彦不服,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4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如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习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支小彦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习科、支小彦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习科名下有银行存款2173.60元、支小彦名下有银行存款4794.7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1日、6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提审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供述名下有两套位于曲靖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该户籍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4日,本院委托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习科、支小彦名下位于曲靖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至此,本院共执行到习科名下银行存款2173.60元、支小彦名下银行存款4794.74元。本院认为,通过采取上述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光审判员 尹学俊审判员 罗孝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启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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