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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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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639号
  • 案件名称

    赵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639号移送执行单位: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5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赵某罚金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2018)豫13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赵某处罚金20000元。因赵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2021年3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账户内有小额存款,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2022年3月7日冻结期限届满)。因被执行人关联其他案件,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故暂无法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关联其他案件,此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金杯牌、江铃全顺牌、奔驰牌车辆,其中江铃全顺牌车辆已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于2019年3月29日过户。金杯牌、奔驰牌、江铃全顺牌奔驰牌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关联其他案件,此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4、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工商登记,因本院无法超标的查封,故本案发现的工商信息暂无法处置。5、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6月9日,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除上述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某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唐坤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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