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苏江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3民初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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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3民初2715号案件名称
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苏江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苏江来;莫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3民初2715号原告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金泽众望城”3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8361025XH。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启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辉,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江来,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荔浦市。被告莫韬,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荔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诉被告苏江来、莫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江来、莫韬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苏江来、莫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4元,减半收取为3252元,由原告灵川县东昌植保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廖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 巍书 记 员 秦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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