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刘金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64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64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刘金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刘金平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6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8号附2号。负责人:胡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依据(2021)川0106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刘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509.61元,执行费1363.00元。执行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0106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金平名下位于温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9),该房屋于2017年11月27日已过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刘金平户籍所在地会理县人民法院调查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无异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本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6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8号附2号。负责人:胡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依据(2021)川0106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刘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509.61元,执行费1363.00元。执行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0106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金平名下位于温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9),该房屋于2017年11月27日已过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刘金平户籍所在地会理县人民法院调查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无异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本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