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孟凡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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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83号案件名称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孟凡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孟凡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双山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潘怡蒙,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凡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凡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8,2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8,2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4.00元,减半收取计2,362.00元,由被告孟凡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凡伟名下车牌号为吉A×××号、吉A×××号车辆车籍。本案执行标的为227471.3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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