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590号案件名称
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井江锁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590号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增亮。第三人:井江锁,男。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井江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36元,减半收取计68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文官、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320号 下一篇 杨志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2执3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