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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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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59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井江锁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590号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增亮。第三人:井江锁,男。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阎良区新华路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井江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36元,减半收取计68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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