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璐、杨康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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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771号案件名称
秦璐、杨康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秦璐;杨康鑫;吴红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771号原告:秦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晃龙,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康鑫,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吴红玉,女,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秦璐与被告杨康鑫、吴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秦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秦璐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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