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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璐、杨康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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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771号
  • 案件名称

    秦璐、杨康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秦璐;杨康鑫;吴红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771号原告:秦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晃龙,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康鑫,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吴红玉,女,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秦璐与被告杨康鑫、吴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秦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秦璐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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