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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广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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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115号
  • 案件名称

    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广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广宇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3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852房间。法定代表人:李贵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宇,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上诉人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广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被上诉人徐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艺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徐广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第一,艺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为徐君为客观事实。艺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贵斌于2017年2月3日去世,在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艺享公司其他合计持股比例为74%的股东组织召开了股东会,在2017年6月2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确认徐君担任艺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这一事实,参会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艺享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据此艺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李贵斌变更为徐君,徐君现为艺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艺享公司虽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改变徐君现为艺享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客观事实。艺享公司已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艺享公司未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为由拒绝进行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已去世,该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后又告知艺享公司如变更法定代表人需先完成股东的变更,由于原法定代表人李贵斌持有艺享公司26%股份的涉及继承纠纷,因此股变更亦未完成。但继承纠纷完全不涉及艺享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认事宜,因此继承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根本不会改变徐君为艺享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此外,艺享公司现已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艺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虽然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但由于工商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也并不影响艺享公司股东们变更新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不能否认艺享公司已确认新法定代表人这一客观事实。第三,徐君系持有艺享公司不低于74%股权的大股东。由于继承纠纷之诉,艺享公司现工商登记备案股东情况为:李贵斌(已去世)(持股比例26%),王桂华(持股比例26%),钟亦鸣(持股比例22%),徐君(持股比例17%),徐广宇(持股比例6%)和倪雯(持股比例3%),其中徐君为李贵斌妻子。李贵斌去世后,艺享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8月5日和2017年10月10日召开了三次股东会,在三次股东会上确认股东王桂华、钟亦鸣、徐广宇、倪雯将其持有艺享公司合计57%股权转让给股东徐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以及艺享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由此可知,股东会就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未作特殊限制性条件,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合法有效。此外,艺享公司召开的三次股东会均由艺享公司股东王桂华、钟亦鸣、徐广宇、倪雯和徐君出席且各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系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出席会议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艺享公司74%,因此三次股东会无论从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还是决议事项都是符合公司法和艺享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三份股东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另如上所述,徐君为李贵斌妻子,虽有继承纠纷之诉,但作为李贵斌的妻子,其在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徐君亦有权继承李贵斌的股权,由此可见,徐君至少持有艺享公司74%股权,根据徐君的持股比例,徐君为艺享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艺享公司提起诉讼。第四,艺享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李贵斌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系根据立案庭的要求提供与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的文件材料,李贵斌现已去世为客观事实,艺享公司立案时提交的立案材料不代表艺享公司认定法定代表人为李贵斌这一事实。徐广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艺享公司的上诉请求。艺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流程及申请立案的流程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艺享公司目前的工商信息不是其上诉状陈述的内容。艺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徐广宇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2.徐广宇支付违约金12万元;3.徐广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艺享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贵斌,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李贵斌出资520万元,徐君出资340万元,王桂华出资520万元,钟亦鸣出资440万元,倪雯出资60万元,徐广宇出资120万元。李贵斌于2017年去世。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人作为“组织体”参与经济或社会事务,客观上必须由自然人代为进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加诉讼活动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要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属于公司必要登记事项。本案中,艺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斌死亡后,艺享公司未能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艺享公司虽然提交了2017年6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选举徐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徐君因继承李贵斌所持有的艺享公司股权仍有未结继承纠纷诉讼,工商登记部门未对艺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予以核准登记,故徐君未能取得艺享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本案诉讼材料中,艺享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亦为李贵斌。因此,在艺享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变更情况下,艺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少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仅凭艺享公司公章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可见,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是法人参与诉讼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艺享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李贵斌,但李贵斌现已死亡,无法代表公司实施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艺享公司虽主张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新的法定代表人为控股股东,但是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艺享公司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故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无法律依据。待艺享公司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可再行诉讼。综上所述,艺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晓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栋法官助理 杨 琳法官助理 卢恺晨书 记 员 贾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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