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张毅、 被保全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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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2328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毅、 被保全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张毅; 被保全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28号张毅: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47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保全实施
时间保全
期限到期
时间1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阿克苏华能支行尾号331581号账户29835.09元2021/09/2512个月2022/09/242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北大街支行尾号556575号账户20917.31元2021/09/2512个月2022/09/243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尾号655882号账户1230.80元2021/09/2512个月2022/09/24 注:以上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677050.88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1983.2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告知书 (2021)新2901执保2328号 阿克苏市城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901财保4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你以下财产: 1、乌鲁木齐银行阿克苏华能支行尾号331581号账户29835.09元; 2、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北大街支行尾号556575号账户20917.31元; 3、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尾号655882号账户1230.80元。 以上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677050.88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1983.20元,特此告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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