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米东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3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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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3778号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米东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米东明;宋晶晶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3778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宾,公司员工。被告:米东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被告:宋晶晶,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米东明、宋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伟审判员 康 兵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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