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罗算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2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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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826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罗算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罗算立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2826号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321447263165Y。法定代表人:贺正春,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超伟,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队队长。被告:罗算立,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诉罗算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环卫费达成了协议并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邹耀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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