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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倩娜、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5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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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5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倩娜、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任倩娜;王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倩娜,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王华,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任倩娜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任倩娜支付货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查明其名下有机动车信息,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对被执行人王华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晓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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