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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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2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望山村。法定代表人:洪尚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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