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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明、闫风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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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643号
  • 案件名称

    白建明、闫风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白建明;闫风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3民初1643号 原告:闫风连,女,汉族,1952年9月18日生,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黄家山农机站对面,居民。被告:白建明,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原告闫风连与被告白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风连、被告白建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风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白建明偿还原告闫风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2%,利息从2015年8月9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白建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9日,被告白建明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名、摁印确认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白建明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白建明承认原告闫风连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白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风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2%,利息从2015年8月9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后,由被告白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郭 小 琳书  记  员     马    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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