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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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27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27号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郭伟,集贤县人民政府县长。被告: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28号天鹅湾大厦1单元1104室。法定代表人:薛磊,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集贤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集贤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珊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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