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510号案件名称
李某、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83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88.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以月利率13.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2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4326.16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221元,扣除了执行费22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的执行。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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