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彩凤、袁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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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905号案件名称
范彩凤、袁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范彩凤;袁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905号原告:范彩凤,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斌,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原告范彩凤与被告袁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彩凤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彩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范彩凤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张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春霞书 记 员 周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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