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李林等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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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288号案件名称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李林等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李林;王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8号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住所地:贵德县河西镇木干村46号。 负责人:张宝忠,系改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成,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林,男,1978年9月22日生,住贵德县。 被告:王燕,女,1981年2月21日生,住贵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诉被告李林、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孙智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顺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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