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徐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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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6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徐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徐刚;向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地址永顺县灵溪镇蒙东河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6735765574。负责人:肖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帆,男,1997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徐刚,男,1960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向军,女,1962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刚、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刚、向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给被执行人徐刚、向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徐刚于2021年2月21日主动偿还(2021)湘3127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偿还金额10000元,2021年3月5日主动偿还5000元,2021年6月3日主动偿还10000元,2021年9月9日主动偿还147609.6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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