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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成与萧玉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3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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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237号
  • 案件名称

    肖玉成与萧玉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肖玉成;萧玉方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3237号申请人:肖玉成,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光华染织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竹,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萧玉方,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二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萧岩,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肖玉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萧玉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肖玉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萧玉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肖玉成与萧玉方系兄弟关系。萧玉方于2020年12月30日突发脑出血,经医院诊断为四肢不完全瘫痪,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根据上述事实,现申请对萧玉方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宣告萧玉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萧玉方,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二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肖玉成系被申请人萧玉方之兄。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萧玉方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萧玉方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萧玉方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肖玉成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萧玉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伊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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