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银、王永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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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57号案件名称
李香银、王永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香银;王永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李香银,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本区吉河镇吉河坝村一组37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690204XXXX。申请执行人:王永莲,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本区吉河镇吉河坝村一组37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641011XXXX。被执行人:王钲,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张滩镇东沟村十六组,系该村村长,身份证号码:61240119761029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香银、王永莲与被执行人王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7月22日、8月13日、8月31日、9月7日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李香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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