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牡丹、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76号
  • 案件名称

    杨牡丹、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牡丹;马建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876号原告杨牡丹,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马建国,男,1974年8月2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牡丹与被告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和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万元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马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马建国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万,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