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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雄、吕业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8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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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769号
  • 案件名称

    李增雄、吕业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增雄;吕业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8民初769号 原告:吕业江,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榆林市横山区。被告:李增雄,男,汉族,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佳县。原告吕业江诉被告李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业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增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0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3、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9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1日,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付,现原告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条据一条,证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元,并打下借款条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1日。2、微信转账记录两份,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人转款10900元。被告未到庭,亦无答辩、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法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元,由被告打下借款条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1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给被告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款凭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增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业江借款本金10900元及利息(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9月31日起计至履行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增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兴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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