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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云秀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5民初5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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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民初5955号
  • 案件名称

    无为县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云秀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无为县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云秀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5民初5955号原告:无为县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万厦世纪经典S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80490354(1-1)。法定代表人:季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丽,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秀,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被告李云秀与原告无为县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于同年9月2日又立案受理了原告无为县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0225民初584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晨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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