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振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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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09号案件名称
雷振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雷振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09号被告人雷振华,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湘108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雷振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姚永飞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罗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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