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小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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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684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小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小二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684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66284A。负责人:齐景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女,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系公司法务。被告:张小二,女,汉族,住武强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张小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张小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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