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虹、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031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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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031号之六案件名称
金虹、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金虹;刘雪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03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金虹,男性,1966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刘雪峰,男性,1973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对金虹申请执行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雪峰在交通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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