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修琼、胡和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1)川3221民特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221民特13号
  • 案件名称

    王修琼、胡和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汶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修琼;胡和平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221民特13号申请人:王修琼,女,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军,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胡和平,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申请人王修琼申请胡和平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修琼称,被申请人胡和平生于1949年9月26日,系申请人丈夫,在华信物业上班。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胡和平在家吃完午饭后去华信物业上班,之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及亲友四处寻找,毫无音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达4年之久,特请求法院宣告胡和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和平,男,1949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汶川县,原住四川省汶川县,系申请人王修琼的丈夫。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胡和平在家吃完午饭后去华信物业上班,之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及亲友四处寻找,毫无音讯。申请人王修琼申请宣告胡和平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和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和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和平于2016年8月16日在去上班的路上失踪,至今毫无音讯,且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胡和平,一年公告期已届满,胡和平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胡和平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和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克康美审 判 员  冯 昊人民陪审员  杨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岳 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