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光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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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720号案件名称
姚光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姚光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姚光松,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居委会君和建设大楼五楼。负责人:彭四亮,该服务部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光松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执行到位47132.68元,其中16327.46元由姚光松退还给张康云,已在(2021)湘0682执1713号张康云与姚光松执行案中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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