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91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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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91执645号案件名称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9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被执行人: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顺地城东门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云生。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欠付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2,570,675元。分期给付具体明细如下:1、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2、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3、2020年11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4、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5、2021年1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15万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如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时间及金额给付货款,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逾期付款利息;三、如盘锦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盘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6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滨执行员 芦 鑫执行员 佟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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