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林霆、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樊爱莲、顾林霆和解裁定书(2021)陕0203执25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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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56号之四案件名称
顾林霆、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樊爱莲、顾林霆和解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顾林霆;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樊爱莲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2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樊爱莲,女。被执行人:顾林霆,男。被执行人: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林霆。樊爱莲申请执行顾林霆、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林霆、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樊爱莲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929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顾林霆、陕西欣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36100元,案件受理费3195元,执行费4989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3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鲍 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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