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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与刘惠民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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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377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与刘惠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刘惠民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3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左兴凯,党委书记。被执行人:刘惠民,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20)沪0101民初22493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与刘惠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他处可迁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伟鸣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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