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永芬、张立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6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691号
  • 案件名称

    马永芬、张立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永芬;张立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691号原告:马永芬,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171100182。被告:张立升,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马永芬与被告张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马永芬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芬撤回对被告张立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永芬负担。审 判 员 王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真书 记 员 刘晓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