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芬、张立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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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691号案件名称
马永芬、张立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永芬;张立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691号原告:马永芬,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2171100182。被告:张立升,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马永芬与被告张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马永芬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芬撤回对被告张立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永芬负担。审 判 员 王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真书 记 员 刘晓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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