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福安、侯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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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239号案件名称
邢福安、侯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邢福安;侯丰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4239号申请执行人:邢福安,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侯丰伟,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42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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