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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安、侯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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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239号
  • 案件名称

    邢福安、侯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邢福安;侯丰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4239号申请执行人:邢福安,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侯丰伟,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42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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