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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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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654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煦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654号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牛恒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旭,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煦,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87××××××××。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诗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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