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6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654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煦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654号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牛恒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旭,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煦,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87××××××××。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诗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肖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2民初2170号 下一篇 姚某某、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