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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虎、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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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7049号
  • 案件名称

    方新虎、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方新虎;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7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新虎,男,汉族,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系方新虎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5层511房。法定代表人:黄振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慧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仪,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方新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新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方新虎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赛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赛艺公司与周某平签订《项目承揽合同》是为了规避实际劳动用工的责任,周某平是赛艺公司的员工,负责管理白云尚城垃圾清运的工作,负责管理方新虎的日常工作,赛艺公司与方新虎存在劳动关系。赛艺公司陈述其将白云尚城垃圾清运的工作承包给周某平,按照双方签订的《项目承揽合同》约定:甲方每月20日前与乙方结算上月费用,乙方收到费用后应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但赛艺公司从未提供其与周某平关于白云尚城垃圾清运的《发放表》及转账记录,反而是赛艺公司的员工及赛艺公司多次向方新虎就白云尚城垃圾清运支付工资费用,具体详见方新虎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因赛艺公司与周某平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可以随时签订任何协议,是否确如赛艺公司所说,其与周某平之间是劳务承揽关系,不能单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予以认定,双方的付款流水更能反映双方的关系。方新虎申请法院调取赛艺公司与周某平之间的银行流水,以便于查明本案事实。赛艺公司在一审的庭审中陈述“周某平于2014年开始至2019年5月在我公司工作,周某平退休之后又返聘了”,该陈述与赛艺公司提供的其与周某平签订的《项目承揽合同》相互矛盾,周某平从2014年开始在赛艺公司工作,双方是劳动关系,赛艺公司为了规避相应的用工责任,特意与周某平签订《项目承揽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第二,方新虎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多次记录了赛艺公司员工“徐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向方新虎支付白云尚城清洁费用,而且赛艺公司在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29日、2020年3月31日共三次向方新虎转账,转账备注为“报销款项”,若确如赛艺公司陈述,其与方新虎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及管理关系,何需向方新虎报销费用。“肖某某”“周某某”是赛艺公司的员工,负责管理方新虎的工作,赛艺公司也利用其两人的私人账户向方新虎发放工资,赛艺公司的该行为除了存在逃避用工责任的问题,同时亦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但该行为明显是赛艺公司向方新虎发放工资的操作。根据方新虎新提供的证据《钉钉审批记录》显示,发放给方新虎的是“工资”,审批人员是“周某平”。赛艺公司所谓的项目承包,是以非法合同掩盖其与方新虎实际的用工关系。赛艺公司一审提供的白云尚城花园物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白云尚城花园一、二期标段的保洁服务由赛艺公司承接”。而方新虎工作的地点是白云尚城花园,工作内容是垃圾清运服务,而清洁服务也是赛艺公司业务内容组成部分。根据以上证据均可得出方新虎与赛艺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根据白云尚城管理处的证明,方新虎在白云尚城工作至2020年4月30日,而赛艺公司并未向方新虎支付该月的劳动报酬。方新虎从2014年入职赛艺公司,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欠缺,没有与赛艺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入职文件,但这么多年来一直辛勤工作,其劳动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赛艺公司员工周某平于2020年4月30日突然与方新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方新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第四,赛艺公司应协助方新虎补缴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保。为员工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赛艺公司依法应为方新虎缴纳任职期间的社保。赛艺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方新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赛艺公司向方新虎支付2020年4月工资3200元;二、赛艺公司向方新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三、赛艺公司为方新虎补缴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保;四、诉讼费用由赛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方新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方新虎已预付),由方新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方新虎在二审补充提交了证据《方新虎钉钉审批记录截图》《杨秀芬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肖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是赛艺公司员工,方新虎受赛艺公司管理,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赛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方新虎主张的费用与赛艺公司无关,赛艺公司没有对方新虎进行考勤和制度管理,方新虎并不具备与赛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赛艺公司认可周某某是其员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赛艺公司通过公司员工周某某向方新虎发放工资,且方新虎所从事劳动是赛艺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该事实与赛艺公司所抗辩的公司该业务已经由周某平承揽,周某平与方新虎之间成立关系的主张不一致。另外,赛艺公司也直接向方新虎发放款项,故方新虎关于与赛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成立。依据方新虎银行流水,通话录音以及白云尚城物管处出具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5年8个月。从2014年开始至2019年5月每月工资为2500元,从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工资为2800元,从2019年11月开始每个月工资为3200元。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方新虎仅提交了与周某平的通话录音,但赛艺公司并不予确认,方新虎也没有证据证实赛艺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因此该种情形应当视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赛艺公司应当向方新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17850元[(2500元+2800元×5个月+3200元×6个月)/12×6个月],并向方新虎补发2020年4月工资3200元。关于补缴社保,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本案不予审查。关于调查取证申请,赛艺公司已经认可周某某的身份是其公司员工,方新虎要求就周某某等的身份进行调查取证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本案通过双方提交书面、录音资料等,已经可以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方新虎要求周某平出庭就赛艺公司通过周某平进行劳动管理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方新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007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方新虎支付2020年4月工资3200元;三、被上诉人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方新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850元;四、驳回上诉人方新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赛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泽如邱惠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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